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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刑事律师讲述 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刑事辩护不能谨小慎微

来源: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vipshlhcc.com/   时间:2022-12-16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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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刑事辩护不能谨小慎微。但在不同的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的重点和技巧是不同的,各有侧重。最好避免生搬硬套,否则可能得不偿失,事倍功半。我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根据刑事案件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点,简单总结分享如下,供大家参考交流。接下来将由路桥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路桥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庭前阅卷阶段。

  (1)调查阶段

  1.调查阶段的要点是迅速。律师要尽快提交委托手续,尽快与办案人员沟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尽快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尽快了解案情,尽快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案情,预测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辩护要点,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解释可能存在的法律难点和辩护要点,提前在犯罪嫌疑人的大脑中植入辩护思想,让其依法应对后续讯问。

  2.在侦查阶段,律师发现案件事实有明显错误,可能是冤假错案的,应当尽快向侦查机关说明。必要时可以申请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争取尽快结案,或者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3.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注意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范的行为与《刑法》有很多相似之处。很多情况下,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可以确定为违法,但可能达不到犯罪的标准。用《治安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就足够了,不需要启动刑事诉讼。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向公安机关说明法律要点,促使其仔细辨别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4.在调查阶段。律师要注意把一些辩护程序放在对方面前,而不是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才介入。他们应该根据情况尽快让检察机关介入。用好侦查监督申请书、不逮捕意见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申请检察监督,在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前及时提交不逮捕意见书,在批准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获得取保候审。

  5.在侦查阶段,因为无法看卷子,分析全案,所以要特别注意认罪或者与被害人达成谅解,避免出现无辜却自己坦白的事情。

  (2)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的重点是准确的。在这个阶段,律师要尽快阅读试卷,准确分析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立案证据,找出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预测案件的争议焦点、难点乃至结果,确定辩护目标是认罪还是无罪,研究实现辩护目标的可行性,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

  2.如果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的空间极其有限,确定只能作有罪犯罪的轻微辩护,此时最好作出认罪服法,争取最低量刑建议。

  要注意提高认罪认罚的要求,因为要尽量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用。要按照免予起诉、免除处罚、宣告缓刑、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顺序依次分析可能性,做出比可能性高一级的量刑建议。

  3.根据辩护策略,需要确定是否有必要暂时隐瞒辩护意见,因为有些辩护意见现阶段不宜提出。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既定的辩护策略,确定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提出了哪些辩护意见?现在或法庭上提出的一些辩护意见是否更有利于当事人?

  应尽快提出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和争议点,以便撤回调查,尽快查明事实;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和争议点最好不要提,以免在庭审阶段,公诉方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再补强证据。

  4.在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之前,尽量不提侦查机关存在的程序性错误和瑕疵。

  5.如果有共犯的案件,要注意区分被告人和共犯的地位和作用,在提起公诉时尽量让公诉人把被告人的起诉顺序放在后面。

  6.如果有被害人的情况,要根据案情和辩护策略来决定是否尝试达成谅解以及如何达成谅解才是最好的结果。

  (3)审前阅卷阶段

  1.庭前阅卷乃至整个庭审阶段的辩护要点都是完整的。要全面阅卷,全面了解案情,全面阐述辩护观点。

  2.至少从主体、程序、证据、事实、定性、量刑六个方面对整个案件进行回顾,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1)主体审查:从未成年人、涉外、少数民族、翻译、监护人、适宜成年人、辩护人等方面进行审查。

  (2)程序性审查:审查管辖、回避、保密、提供或者取得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专家证人出庭、侦查、公诉等阶段的程序性错误和瑕疵。

  (3)证据审查:从证据、非法证据、矛盾证据(确认)、证据的证明力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4)事实审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证据支持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断裂,有无办法权衡,情节是否较轻(穷尽);

  (5)定性审查:审查被指控的罪名是否能够成立,定罪是否准确,此罪是否为他罪,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6)量刑审查:从主刑、附加刑、规范、统一、量刑均衡、刑罚执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3.根据以上审查,综合提炼答辩意见,形成答辩意见。注意在庭前提交辩护意见,而不仅仅是庭后。律师要注意及时与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和观点,在开庭前提交辩护意见,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最好在开庭前一周左右。一是可以尽可能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二是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二审不开庭的,应提前提出辩护意见,以影响法官提审思维。

  4.在向法官提交辩护意见时,要注意刑事与人民的交叉问题,尽可能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将实体问题程序化。

  5.如果律师发现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最好在庭审前提出。

  6.最后,阅卷后、庭审前要及时会见被告人,充分沟通庭审辩护的意见和策略,介绍庭审程序,辅导庭审注意事项,争取被告人的配合,提高其庭审表现。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路桥刑事律师,路桥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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