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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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vipshlhcc.com/ 时间:2015-06-30 15:06:08
原告饶清根,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清流县龙津镇芙蓉新村。
被告吴英英,又名吴英,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清流县龙津镇芙蓉新村。
本院于2004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饶清根诉被告吴英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饶清根与被告吴英英离婚。
二、婚生女饶欢由原告饶清根抚养,被告吴英英每月付给生活费220元(该款从2004年9月开始至饶欢独立生活为止,每月20日前给付清楚),女儿饶欢所需学费凭注册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芙蓉新村二层房屋一幢、格力空调一台、康佳34寸彩电一台、上菱冰箱一台、智能洗衣机一台、摩托车一辆、餐桌一套、微波炉一台归被告所有;金星22寸彩电一台,华意空调一台、金项链二条、金手镯一个、邮品二本、沙发一套、电力股金28,000元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前付给被告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于2004年9月17日之前搬离芙蓉新村现所住房屋。
五、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718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3,01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