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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刑事律师讲述 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不批准逮捕的申诉

来源: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vipshlhcc.com/   时间:2023-01-13 1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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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接下来将由路桥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路桥律师一起来看看吧!接下来将由路桥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路桥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请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决定的。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审查决定,通知不起诉人,并抄送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书后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

  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

  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问题的时候,可以请求复议,但是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者按照规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作为被害人,法律在这一环节没有明确赋予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裁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的请求。

  此案将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进一步调查。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路桥刑事律师,路桥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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