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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一条解释:【婚姻法地位】

来源: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vipshlhcc.com/   时间:2015-07-07 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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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一条解释:【婚姻法地位】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解释】

  本条是对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地位的阐述。

  狭义的婚姻法,是指专门规定婚姻的成立、效力及终止,而不涉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婚姻法即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婚姻、血亲、姻亲及收养等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所形成的法律领域。此外,它还调整一些其他的关系,这些关系虽不属于上述家庭关系,但其设立和发展又取决于后者,如对子女或某个家庭成员的监护。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因此,从内容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我国虽将这一法律领域称为婚姻法,但它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和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因而它属于广义的婚姻家庭法。其规范体系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亲属法”、“家庭法”大体一致,只是所用名称不同而已。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含义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称,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家庭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规范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从本条的规定看,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构成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这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婚姻家庭法虽属于民法部门,但与其他民法规范比较,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其独立性特点主要是由它的特定调整对象决定的。正如本条所述,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对此,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所以,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关系范围。家庭关系是基于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原因而发生,又因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由婚姻家庭法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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