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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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vipshlhcc.com/ 时间:2014-06-27 13:06:45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是一个关键复杂的问题,实务操作中,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对离婚时双方居住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对夫妻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对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与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3、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承租的公房的处理:根据有关方法律规定:具有如下情形的,双方均可承租。A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B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C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D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E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F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G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财产。H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另一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I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可承租的情形。 4、对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处理:对于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或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如另一方却无房居住的,可判该方暂住两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的一方给予对方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