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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梅霞诉李龙民感情破裂引离婚纠纷

来源: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vipshlhcc.com/   时间:2015-08-18 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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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 罗梅霞,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澄迈县老城镇大亭村委会富昌村人,住海口市秀英砖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龙民,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琼山市演丰镇演丰村委会河港村人,现住该村。

  上诉人罗梅霞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2)琼山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罗梅霞与被告李龙民经过4年恋爱后,于1993年3月8日到演丰镇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农历10月8日生育一男孩李业盛。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被告在外搞建筑工程业,经常在外吃住,冷落了家庭,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罗梅霞与被告李龙民经过恋爱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已生育一男孩,由于被告没有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长期在外吃住,冷落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判决:不准原告罗梅霞与被告李龙民离婚。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罗梅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故上诉请求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2)琼山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婚生孩子李业盛归上诉人罗梅霞抚养,被上诉人李龙民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1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另付。被上诉人李龙民请求判令双方共同承担所欠债务,孩子的抚养权征求孩子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罗梅霞与被上诉人1989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婚前1992年农历10月8日生育一男孩李业盛,1993年3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李龙民从事建筑业,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相猜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2年7月罗梅霞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过自由恋爱后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已生育一男孩李业盛。由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相互之间缺乏信任,互相猜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夫妻双方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互信、互爱、互敬、互谅,共同抚育孩子健康成长。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人民币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梅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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