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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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vipshlhcc.com/ 时间:2015-07-14 15:07:31
原告何绍,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北井151号。
被告江燕群,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禅城区南庄镇东村北井村。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何绍与被告江燕群离婚。
二、婚生儿子何键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佛山市禅城区丽日华庭丽逸居34座302单元房屋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36万元由原告负责归还。除此之外,原、被告各自经手所欠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原告在签收本调解书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夫妻财产分割补偿款5万元。
五、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